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应当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环境资源保护、文化事业、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