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应当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环境资源保护、文化事业、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