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四)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五)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有关个人信息;

(六)尊重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

(七)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行途中发生的纠纷;

(八)随团旅游不得延误旅游行程或者损害其他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