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五)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