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旅游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旅游院校(专业)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严格执行导游等级制度,实行导游员薪酬与职业资格挂钩制度。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