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按照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