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区不得举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其他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