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以及其他国内急需和效益显著的产业;

(四)国家准许兴办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