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全面、真实、明确,字迹清晰,字码大小一致,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同时调整价签和结算系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