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消费明细单、结账清单等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经营者不出具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信誉卡,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