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消费明细单、结账清单等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不出具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信誉卡,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