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有效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