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