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