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