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志愿向群众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绩显著;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成绩突出;
(五)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发生;
(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
(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成绩突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