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