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