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职责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