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职责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