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职责第三十八条有效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和自立,对侵害残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