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和自立,对侵害残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