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组织专门力量,有效承接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居民、村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居民、村民自防自治能力;
(二)动员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违法犯罪活动;
(三)做好治安防范、邻里和家庭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和实有人口登记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反映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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