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考核工作,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