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二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