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驻省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