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职责第十九条有效驻省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