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职责第十八条有效防范和处理邪教管理部门应当防范控制邪教组织的聚集滋事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邪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对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和反邪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