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实施;(三)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本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五)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