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方案应当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同胞的工作、生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