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订立、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