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九人,不得相互兼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