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会商机制,确定本区域内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重要事项,组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评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