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企业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