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