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过激、歧视性行为干扰工资集体协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