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