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阻挠工会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