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