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条有效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企业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