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八条有效一百人以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其所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主,也可以单独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协商确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协商确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