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一百人以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其所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主,也可以单独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协商确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协商确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