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结果没有获得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直至获得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签字盖章确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