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双方协商代表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没有获得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直至获得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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