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正式协商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协商由要约方主持。经双方同意,正式协商也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或者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派员主持。每次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在六十日内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均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