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正式协商十日前,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分别向上一级工会和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报告。上一级工会和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可以派员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