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正式协商五日前,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隐瞒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