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为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