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协商议题;(二)收集、整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五)及时公布协商结果并接受询问;(六)参加协商争议的处理;(七)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八)保守商业秘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