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协商议题;

(二)收集、整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五)及时公布协商结果并接受询问;

(六)参加协商争议的处理;

(七)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