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对聘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培训。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也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