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协商代表出缺的,按照本条例进行补选或者重新指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