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