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职工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担任。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主席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职工首席协商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