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捐赠。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