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传承、传播、保护和管理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