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或者行业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在实施备案公告、监督检查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指定产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影响、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四)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